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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9号)的有关规定,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玻璃钢膜壳生产线建设项目现将验收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玻璃钢膜壳生产线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路97号
建设内容:项目实际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40万元。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将管罐厂区膜壳产品搬迁至中复新水源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房内进行生产,原有厂区不再生产膜壳产品,项目主要建设用于水处理行业玻璃钢复合材料膜壳生产线。
项目投产后,建成后具备年产450吨玻璃钢复合材料膜壳。本项目本项目劳动定员16人,从现有项目调配,年工作日300天,生产实行四班三运转,每班8小时。项目已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207001389999296006W)。
公示内容:验收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公示时间:2023年9月6日—2023年10月9日(2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公众可通过电话、书信等方式进行反馈
联系人:王秋
联系电话:15062987505